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之四
时间:2023-10-22 23:38:03 来源: 作者: 点击: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违法采矿、污染土壤、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林地、废水超标排放及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等类型,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案例七和案例八:
七、文山州金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群众多次投诉文山州金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生产肥料产生刺鼻气味影响正常生活;金某肥料厂排放浓臭气体,污染空气,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原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根据投诉内容核实案件线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实施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2.调查评估
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金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了鉴定评估,2020年10月出具了《文山州金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恶臭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定金某公司排放的恶臭气体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环境损害监测费共计人民币421213元。
3.磋商情况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多次联合农科、公安等部门上门开展工作,与金某公司反复磋商后约定:一是金某公司负责对公司老厂区18547m3约2.4万吨原料清理转运,对原料厂房拆除并开展清理洗消,对原场地平整硬化和部分绿化,彻底解决公司原料堆放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的问题;二是金某公司承担恶臭排放的环境污染损害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环境损害监测费共计人民币421213元。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
2020年金某公司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付工作。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验收,出具评估验收报告。
(二)主要做法
1.落实了损害必赔偿的要求。金某公司偷排有害气体违法行为经多次处罚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整改,影响恶劣。启动生态环境索赔教育意义重大,示范效果好。案件的办理,落实了“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的要求,有效推动索赔工作落实。
2.党委和政府积极作为。文山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高位推动,指导文山市委、市政府开展相关问题整改,督促金某公司完成原料清理转运和原料厂房拆除清理洗消工作,对原场地平整硬化和部分绿化,彻底解决公司原料堆放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的问题。
3.探索由赔偿责任人自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评估阶段,积极与赔偿责任人进行磋商,由赔偿责任人自主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签订鉴定评估协议,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认可,有效解决了文山州没有专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费作为事前垫付的问题。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线索源于群众举报。案件办理过程中,州县(市)两级党委、政府高位推动,联合发力,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动工作落实,对生态环境损害开展了索赔。完成了对金某公司的整体搬迁,对金某公司原有场地进行了清理、消杀、复绿,彻底消除了污染源,守住了人民群众的良好环境,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四)专家点评
本典型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赔偿义务人生产过程中排放异味气体行为,经多次处罚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整改;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义务人开展了原料清理转运、厂房拆除清理洗消等整改工作,并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付。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过程中,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有望被激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环境保护不能仅依靠惩罚、赔偿等事后惩戒和救济措施,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帮助企业自觉环境守法,走绿色高质量的发展道路,从源头上预防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卷宗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程序合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编制规范。(点评专家:郑一新 专家单位:昆明市环科院)
八、某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现,某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未办理部分农用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方式开工建设,造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失。
2.调查评估
2020年6月,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和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量化评估,该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350.9亩(其中:国有林地131.6亩,集体林地219.3亩,不含耕地),损害蓄积215.396m3,林地土壤损失1143.33m3,共计造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价值为3,449,231.80元(大写:叁佰肆拾肆万玖仟贰佰叁拾壹元捌角)。
3.磋商情况
2020年4月29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生态环境破坏部分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立案进行查处,并于次日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2020年5月27日,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与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进行对接,拟对本案采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衔接的形式处理本案。2020年5月30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牵头拟定《朱坊后山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方案》。2020年6月3日、7月30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牵头召开协商会。2020年8月6日,在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的支持、监督、参与下,本案进行了正式磋商,经过双方的充分沟通与协商,赔偿义务人确认了案件事实及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评估报告,并深刻反省自己错误,表明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的相应条款。2020年8月11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组织本案公开听证会。在州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村干部,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广泛参与下,达成了违法企业在3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286万余元,植被恢复费58万余元的赔偿协议,通过听证程序实现了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机衔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2020年9月11日,在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成功签署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
2020年10月10日,赔偿义务人已将本案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汇到指定账户。2020年12月25日,大理州财政局已将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下达专款用于本案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资源异地替代修复造林项目。2022年8月28日,大理州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总站已对规划造林的155.6亩林地进行抽样验收,并提出后续要求。
(二)主要做法
1.探索替代性修复促使违法企业接受处罚、检察机关支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方面提供了生动的参考样板。国家林草局驻云南专员办、省人民检察院、省林草局、大理州(县)党委政府和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把本案的办理作为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一次有益尝试。
2.首次提出对林地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评估。在林草部门、第三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机制并与第三评估机构充分沟通,通过认真分析国内外各种关于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结合该类案件森林生态系统背景特征,参考相关文献数据资料的基础上,率先构建了该类案件森林生态环境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具体的量化评估,就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与赔偿义务人等进行磋商,统筹考虑各方因素、实现了成本效益最优化,也确保了赔偿协议的司法权威性、执行力和公信力。同时,为今后类似案件生态环境损失量化评估提供了可借鉴的量化评估方式。
(三)典型意义
1.本案的办理是政府、检察机关、林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构建林地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公共关系的一次率先示范。形式上丰富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和行政监管的方式,凝聚了党委、人大、政协、政府、行政单位、司法、企业和群众多方面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着力发挥各自职能助力大理打造“三张牌”和切实抓好“四件大事”,更加自觉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本案的办理真正践行了双赢多赢共赢新时代检察监督和行政监督理念。政府通过积极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组织引导到修复方案的制定,磋商金额的确定,无不彰显政府作为公权力部门的主动引导及对整个磋商流程的积极推进,主动履职促进依法行政和实现政府意图,切实维护涉案企业合法生存权。办案中充分听取涉案企业的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给予企业生产发展空间,实现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公共管理和强化法律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
3.本案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充分调动了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公益保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赢公信”的方式,把检察权置于阳光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广泛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保证在案件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将案件实质性的处理公开化、透明化,把问题摆上台面,共同推进自然生态保护,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大理的绿水青山。
(四)专家点评
本项目是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过程中非法占用部分农用地导致树木破坏、生态受损案例,是项目未批先建造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的案件,亦是云南省首起检察机关支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了公益诉讼,并与司法部门共同采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衔接的形式处理本案,程序合规。
案件办理过程中,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组织本案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程序实现了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机衔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专款用于本案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资源异地替代修复造林项目,为探索替代性修复方面提供了生动的参考样板。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率先构建了该类案件森林生态环境量化评估指标体系,为类似案件生态环境损失量化评估提供了可借鉴的评估方式。案件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点评专家:郑一新 专家单位:昆明市环科院)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过案例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云南澄江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等10起典型案例,入选“云南省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违法采矿、污染土壤、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林地、废水超标排放及未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等类型,对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很好的实践借鉴。
今天,一起来看案例七和案例八:
七、文山州金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群众多次投诉文山州金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生产肥料产生刺鼻气味影响正常生活;金某肥料厂排放浓臭气体,污染空气,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原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根据投诉内容核实案件线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实施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2.调查评估
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金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了鉴定评估,2020年10月出具了《文山州金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恶臭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认定金某公司排放的恶臭气体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环境损害监测费共计人民币421213元。
3.磋商情况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多次联合农科、公安等部门上门开展工作,与金某公司反复磋商后约定:一是金某公司负责对公司老厂区18547m3约2.4万吨原料清理转运,对原料厂房拆除并开展清理洗消,对原场地平整硬化和部分绿化,彻底解决公司原料堆放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的问题;二是金某公司承担恶臭排放的环境污染损害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环境损害监测费共计人民币421213元。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
2020年金某公司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付工作。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验收,出具评估验收报告。
(二)主要做法
1.落实了损害必赔偿的要求。金某公司偷排有害气体违法行为经多次处罚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整改,影响恶劣。启动生态环境索赔教育意义重大,示范效果好。案件的办理,落实了“不得以罚代赔,也不得以赔代罚”的要求,有效推动索赔工作落实。
2.党委和政府积极作为。文山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高位推动,指导文山市委、市政府开展相关问题整改,督促金某公司完成原料清理转运和原料厂房拆除清理洗消工作,对原场地平整硬化和部分绿化,彻底解决公司原料堆放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的问题。
3.探索由赔偿责任人自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鉴定评估阶段,积极与赔偿责任人进行磋商,由赔偿责任人自主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签订鉴定评估协议,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认可,有效解决了文山州没有专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费作为事前垫付的问题。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线索源于群众举报。案件办理过程中,州县(市)两级党委、政府高位推动,联合发力,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动工作落实,对生态环境损害开展了索赔。完成了对金某公司的整体搬迁,对金某公司原有场地进行了清理、消杀、复绿,彻底消除了污染源,守住了人民群众的良好环境,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四)专家点评
本典型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赔偿义务人生产过程中排放异味气体行为,经多次处罚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整改;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义务人开展了原料清理转运、厂房拆除清理洗消等整改工作,并完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付。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过程中,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有望被激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环境保护不能仅依靠惩罚、赔偿等事后惩戒和救济措施,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帮助企业自觉环境守法,走绿色高质量的发展道路,从源头上预防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卷宗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程序合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编制规范。(点评专家:郑一新 专家单位:昆明市环科院)
八、某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现,某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未办理部分农用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边施工边报批”的方式开工建设,造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失。
2.调查评估
2020年6月,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和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量化评估,该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350.9亩(其中:国有林地131.6亩,集体林地219.3亩,不含耕地),损害蓄积215.396m3,林地土壤损失1143.33m3,共计造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价值为3,449,231.80元(大写:叁佰肆拾肆万玖仟贰佰叁拾壹元捌角)。
3.磋商情况
2020年4月29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生态环境破坏部分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立案进行查处,并于次日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2020年5月27日,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与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进行对接,拟对本案采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衔接的形式处理本案。2020年5月30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牵头拟定《朱坊后山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方案》。2020年6月3日、7月30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牵头召开协商会。2020年8月6日,在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的支持、监督、参与下,本案进行了正式磋商,经过双方的充分沟通与协商,赔偿义务人确认了案件事实及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评估报告,并深刻反省自己错误,表明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的相应条款。2020年8月11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组织本案公开听证会。在州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村干部,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广泛参与下,达成了违法企业在3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286万余元,植被恢复费58万余元的赔偿协议,通过听证程序实现了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机衔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2020年9月11日,在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的主持下,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成功签署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
2020年10月10日,赔偿义务人已将本案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汇到指定账户。2020年12月25日,大理州财政局已将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下达专款用于本案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资源异地替代修复造林项目。2022年8月28日,大理州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总站已对规划造林的155.6亩林地进行抽样验收,并提出后续要求。
(二)主要做法
1.探索替代性修复促使违法企业接受处罚、检察机关支持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方面提供了生动的参考样板。国家林草局驻云南专员办、省人民检察院、省林草局、大理州(县)党委政府和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把本案的办理作为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一次有益尝试。
2.首次提出对林地生态环境进行量化评估。在林草部门、第三方、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充分考虑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机制并与第三评估机构充分沟通,通过认真分析国内外各种关于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结合该类案件森林生态系统背景特征,参考相关文献数据资料的基础上,率先构建了该类案件森林生态环境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具体的量化评估,就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与赔偿义务人等进行磋商,统筹考虑各方因素、实现了成本效益最优化,也确保了赔偿协议的司法权威性、执行力和公信力。同时,为今后类似案件生态环境损失量化评估提供了可借鉴的量化评估方式。
(三)典型意义
1.本案的办理是政府、检察机关、林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构建林地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公共关系的一次率先示范。形式上丰富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和行政监管的方式,凝聚了党委、人大、政协、政府、行政单位、司法、企业和群众多方面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着力发挥各自职能助力大理打造“三张牌”和切实抓好“四件大事”,更加自觉地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本案的办理真正践行了双赢多赢共赢新时代检察监督和行政监督理念。政府通过积极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从组织引导到修复方案的制定,磋商金额的确定,无不彰显政府作为公权力部门的主动引导及对整个磋商流程的积极推进,主动履职促进依法行政和实现政府意图,切实维护涉案企业合法生存权。办案中充分听取涉案企业的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给予企业生产发展空间,实现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优化公共管理和强化法律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共赢。
3.本案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充分调动了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公益保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积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赢公信”的方式,把检察权置于阳光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广泛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保证在案件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将案件实质性的处理公开化、透明化,把问题摆上台面,共同推进自然生态保护,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守护大理的绿水青山。
(四)专家点评
本项目是光伏电站建设项目过程中非法占用部分农用地导致树木破坏、生态受损案例,是项目未批先建造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的案件,亦是云南省首起检察机关支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了公益诉讼,并与司法部门共同采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衔接的形式处理本案,程序合规。
案件办理过程中,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组织本案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程序实现了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机衔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专款用于本案非法占用林地生态环境资源异地替代修复造林项目,为探索替代性修复方面提供了生动的参考样板。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率先构建了该类案件森林生态环境量化评估指标体系,为类似案件生态环境损失量化评估提供了可借鉴的评估方式。案件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点评专家:郑一新 专家单位:昆明市环科院)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ywdt/xxywrdjj/202310/t20231019_235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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